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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保全与海事证据保全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8-03-09 14:29:44 浏览:0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海事诉讼保全,是海事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海事法院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海事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海事诉讼保全,是海事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海事法院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海事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主要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下面,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一、海事证据保全的概念

  具体采取提取、保存或封存中的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海事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证海事审判任务的完成。

  二、海事证据保全的特点

  第一,海事证据保全只能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海事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

  第二,海事证据保全仅适用于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进行保全,不适用于对其他证据的保全。

  三、海事证据保全具备的条件

  (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取得。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五、海事诉讼保全的措施:

  海事诉讼保全的措施,主要是扣押船舶,简称"扣船"。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再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其主要内容是:

  (1)海事请求的范围

  (2)扣押船舶的范围

  (3)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

  (4)扣押船舶与诉讼

  以上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分析的“海事诉讼保全与海事证据保全的区别”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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