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债务履行的总担保。它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合同债的担保,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合同债务的担保。
如民事责任即属于一般担保。它的缺点在于如果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者在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就全部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
所以,一般担保的功能在于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但却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的全面实现。合同的特别担保是指针对某个特定的债务所设立的担保。
通常所说的合同担保即为特别担保。由于合同担保是针对某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合同的履行不受或不完全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即使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务,被担保的债权也能得以实现。
同时,担保合同一经成立,担保权人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实际占有担保人的财产,或从担保财产的折价或拍卖中优先受偿。这就使得债权的实现有了现实的物质保障。这正是合同担保的优势所在。
(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这是对特别担保的进一步分类,是根据担保的标的不同来划分的。所谓人的担保是以人的信誉设立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外,设立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负责债的清偿。人的担保又可分为保证、连带责任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三种形式。
保证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是指在存在数个债务人的情况下,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义务的责任方式,即数个债务人之间互相负有连带担保义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债务的责任方式。
(三)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根据担保所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担保。
这种担保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担保即可成立。如留置就属于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这种担保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担保方式而设立的。当然,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中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担保方式,而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方式之外创设新的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可由当事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和定金。
(四)原担保与反担保
根据担保的合同是主合同还是从合同可分为原担保和反担保。
原担保是指为主合同的债务所设立的担保。为主合同担保的合同为从合同。所以,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即为原担保。反担保是指为担保合同所设立的担保。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为保证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设立的。
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是需承担风险的。特别是在大宗的商品贸易、建筑工程承包、大额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担保人的风险责任很大。这就会使得担保人望而却步。
因此,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担保,从而保护担保人的利益,调动担保人的积极性。此类由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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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