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金担保中,提供定金的一方为定金给付人,接受定金的一方为定金接受人,定金担保的标的一般为金钱,故称为金钱担保。
定金的效力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不同。立约定金有保证合同订立的效力,证约定金有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效力,成约定金有设立合同的效力,解约定金有解除合同的效力,违约定金则具有违约制裁的效力。定金的种类以及效力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某市重型机械厂欲从国外引进先进生产线,但基于资金缺乏,故向市建设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建设银行则要求其提供保证人。重机厂遂与某市一家实力雄厚的轧钢厂协商,请求其为自己提供担保。
轧钢厂考虑该厂经济效益不佳,为避免风险,要求与重机厂签订协议,以其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后银行与重机厂签订贷款6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载明由轧钢厂作保证人。
轧钢厂又与重机厂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协议,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后来由于重机厂引进的设备并不适合本厂的生产规模,造成经营每况愈下,最后宣告破产。
此时,银行贷款到期,银行便直接要求轧钢厂承担保证责任,偿还600万元贷款,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冻结轧钢厂存款600万元。
轧钢厂认为,重机厂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先由重机厂承担还款责任,不足部分才应由轧钢厂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轧钢立即向重机厂破产清算小组要求以重机厂的固定资产优先受偿保证债权。
但破产清算小组只是将其债权列入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故轧钢厂将清算小组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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