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合同保全的保证方式的成立

发布时间:2018-04-28 09:24:14 浏览:0
  保证是通过保证合同设立的,因此,保证的成立即保证合同的成立。保证合同以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它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故保证合同的成立即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也要符合担保法规定的特殊条件。保证人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本人不能担任保证人。因此,保证合同必须由第三人和债权人来订立,否则,保证合同不能成立。

合同保全的保证方式的成立

  (一)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本人不能担任保证人。因此,保证合同必须由第三人和债权人来订立,否则,保证合同不能成立。

  保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因此,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是作为保证人的基本条件。至于怎样才算是具备债务清偿能力,如何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因为不同的债务对清偿能力的要求是不相同的,同一个保证人在不同时期的债务清偿能力也会是不相同的。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是保证合同的法定形式。

  只有采取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才能成立和生效,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保证的方式;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

  ⑤保证的期间;

  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法》规定的以上条款是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不是必备条款。

  不能认为每一份保证合同都必须具备以上全部条款才能成立。有些条款是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缺乏必备条款,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亦不能成立。而缺乏一般条款,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在保证合同中应尽可能具体地列举合同条款,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合同纠纷发生。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合同保全的保证方式的成立”的全部内容。

(编辑:晏航)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