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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保全的保证方式的分类

发布时间:2018-04-28 09:22:15 浏览:0
  保证的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的方式一般由法律作出规定。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保证的方式,并根据选择的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合同保全的保证方式的分类。

  保证的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的方式一般由法律作出规定。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保证的方式,并根据选择的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一般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其特点在于:

  1.连带责任保证无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除此以外,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之间的债务责任具有连带关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主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代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无履行顺序先后的区分,他们都属于同一顺序。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首先主张权利。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补充性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就完全不存在了。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最大区别。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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