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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保证方式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8-04-28 09:41:09 浏览:0
  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度。保证责任期间,即保证责任的除斥期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限。保证责任的消灭是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发生法定的事由后归于消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保全的保证方式的效力

  (一)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度。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保证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因为保证责任的范围,决定了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大小和轻重。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超出主债务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因主债务而发生的从债务。

  2.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责任期间,即保证责任的除斥期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限。保证人在此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超出这个期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的消灭

  保证责任的消灭是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发生法定的事由后归于消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的权利

  1.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是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反驳或否定债权人的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保证人的抗辩权是基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而产生的。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处于债务人的地位,其对债权人享受一般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

  相对主合同而言,保证人是主债务人的代为清偿人,就债务清偿而言具有与债务人相同的地位,其对债权人应享有债务人相同的抗辩权。同时,由于保证人处于保证主债务清偿这样一种特殊的地位,又使其具有专属于保证人享有的特殊的抗辩权。

  2.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要求偿还的权利。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其债务替代清偿人的地位而产生的。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是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产生的,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因保证人的替代履行而受益。因此,保证人自然有权对债务人进行追偿,使自己因替代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得以弥补。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保证人已按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只有按合同约定的保证内容承担保证责任,使主债务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否则,不会产生追偿问题。如果债务人债务的消灭不是由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结果,也不会产生追偿问题。

  如债务人的债务因抵销而消灭,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只能向债权人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而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行为无过错。只有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过程中,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才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具有过错,则无权行使追偿权。如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丙为甲的保证人。

  由于乙提供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甲要求退货,但乙置之不理,并向丙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丙明知乙的货物有瑕疵,但并未行使抗辩权,而向乙支付了货款,丙的此种履行行为应视为过失行为,其不能以承担保证责任为由向甲行使追偿权。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期限为追偿权的有效期限。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合同保全的保证方式的效力”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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