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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定金担保方式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8-04-28 09:30:47 浏览:0
  定金担保为金钱担保,定金担保以金钱为限,人的信誉或物不能构成定金担保。定金担保是纯粹的合同担保,定金只适用对合同的担保。无论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都可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定金担保只适用合同当事人之间,定金担保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得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设立。

合同保全的定金担保方式的特点

  1.定金担保为金钱担保

  定金担保以金钱为限,人的信誉或物不能构成定金担保。

  对于金钱以外的财产作为定金担保标的的,也必须从严掌握,只有在性质上视同金钱的财产才能作为定金的标的,如无记名的股票、债券等。而以记名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的,其性质只是质押,而不是定金。

  2.定金担保是纯粹的合同担保

  定金只适用对合同的担保。无论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都可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

  但合同之外的其他债务,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均不适用定金担保。

  3.定金担保只适用合同当事人之间

  定金担保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得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设立。

  而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质押担保中,抵押人、出质人既可以是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如果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向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的担保效力。

  4.定金担保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双向效力

  定金担保虽然由主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但担保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定金给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无权请求定金接受人返还定金;若定金接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应向定金给付人双倍返还定金。显然,定金一旦设定,合同当事人则互为担保。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都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担保责任只由担保人承担,担保的权益只能由债权人享有和行使。

  5.定金担保以定金的支付为成立条件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定金担保具有实践性。

  当事人双方虽然就定金担保事宜协商一致,但定金给付人未向对方支付定金,定金担保并未成立,只有在定金交付后才能成立。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合同保全的定金担保方式的特点”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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