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具有合同担保性
定金首先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同其他担保方式一样,担保合同履行是其主要功能。
这种担保功能主要通过适用定金的罚则来实现,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不能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担保作用正是通过这种金钱制裁来督促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
(二)定金具有违约补救性
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方式,在担保合同履行的同时,也具有合同违约补救的功能。
因为在发生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定金便是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制裁,同时也成为合同违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所以,定金与违约金一样,具备民事责任形式的全部要件。鉴于民事责任的损害补偿性质,一般情况下,定金和违约金不应同时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在定金与违约金并存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只能在两者中选择一种。
(三)定金具有一定的预付款性质
根据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允许定金在合同债务履行后抵作价款,这就使得定金在性质上转化为预付款,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
但定金的这种价款的预先给付性只能发生在合同一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在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则应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则构成一种违约补救措施。因此,定金与给付款是有明显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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