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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定金担保方式的具体分类

发布时间:2018-04-28 09:15:08 浏览:0
  定金担保方式的分类大致为以下几种: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为确保合同签订而约定的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而约定的定金。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给付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接受定金制裁为合同解除条件的定金。违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的处罚作为合同违约补救的定金。

定金担保方式的分类大致为以下几种:

  (一)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为确保合同签订而约定的定金。

  立约定金实质上是一种预约合同,即为确保本合同成立而订立的定金合同。

  由于某种原因,双方当事人虽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但还不能签订正式合同,但双方又不愿意放弃成立合同的机会,于是,便约定以给付定金的方式来约束双方。

  如果将来有一方当事人毁约的,即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毁约便不能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毁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立约定金实际上是一种预约,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本约的成立。

  在立约定金中定金合同与本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两者之间不具有从属关系。

  (二)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而约定的定金。

  证约定金的效力只是表明合同关系的存在,仅具有合同成立的证据意义。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合同关系不存在为借口不履行合同,则适用定金的罚则。我国法律虽然并未规定证约定金,但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订立证约定金合同。

  (三)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给付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

  成约定金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当事人一方交付定金的,合同成立或生效,未交付定金前,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

  因此,成约定金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一样,成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特定要件。只有满足这一要件时,合同才能成立或生效。但成约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任何一方都无权以定金未给付为由宣称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

  (四)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接受定金制裁为合同解除条件的定金。

  解约定金是为保证合同不被轻易解除而设立的。若给付定金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则不能请求返还定金;若是接受定金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当事人为避免丧失定金利益,便不会轻易解除合同,这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但解约定金也使得当事人在自愿承担定金利益丧失的前提下,得以解除合同。

  所以,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应允许当事人以承担定金处罚来代替履行合同。但对方当事人由于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承担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仍应赔偿超过定金收益部分的损失。

  (五)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的处罚作为合同违约补救的定金。

  违约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定金是现行立法广泛适用的一种定金形式。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上规定的定金基本上是违约定金。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合同保全的定金担保方式的具体分类”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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