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
它行使的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虽与形成权相似,但不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的效力,只是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
所以它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法定权能,因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或者说,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
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它。由于它是债权的法定权能,所以,债权人也不得将此种权利随意抛弃、让与或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予以放弃。
作为债权人的固有权利,被学者认为属于广义的管理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依附性。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并不是一种与债权、物权等权利相对应的民事权利,而是依附于债权的权利。
这种依附性表现在,代位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移转而移转,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代位权不能也不可能与债权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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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