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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18-06-19 16:03:06 浏览:0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企业的事业发展越发广泛,涉及到异地的合作更是越来越多!那么,大家知道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么样的吗?针对此疑问,大律师网小编特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供大家查阅和了解!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 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的《》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营业地点视其为发出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工作地点,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因此,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应以上述规定为准。

  综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么样的相关内容,当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电子合同的签订流程其实并不复杂,如此一来将为异地合作的企业带来更多的方便!如果您对相关内容还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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