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所称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采购合同的终止或采购合同的权力义务消灭,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得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其终止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
(1)采购合同清偿。清偿,是指供采双方都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了自己的义务。
(2)合同解除。所谓采购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在一定条件下,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基于合同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终止的行为。
(3)合同的抵消。所谓采购合同的抵消,即采购合同债务的相互抵消,是指在采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相有债务时,各自用自己的债权在对等的数额内同对方抵消债务的行为。债务抵消后,抵消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4)采购合同的提存。所谓采购合同的提存,是指在采购合同中因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单方法律行为。
(5)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所谓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是指采购合同中的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当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时,采购合同终止。
(6)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所谓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是指在采购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成为一个人,致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采购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于一人时,自己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自己向自己履行债务是毫无必要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终止。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时间: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合同》,合同编号为:XXX约定由供方向需方供应2台XXX。现由于供方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约定,供需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鉴于供需双方之前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需方考虑到供方切实的难处,经供方向需方提出解除合同,供需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XX年X月XX日签订的《XXX合同》。
第二条:供方应当将需方所寄给供方合同原件(一式五份)返寄给需方销毁。
第三条:因解除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供需双方自此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第四条:该协议自供需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该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买卖合同也随之正式解除失效(含买卖合同传真件)。
第五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供方:
代表人:
20XX年X月XX日
需方:
代表人: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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