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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与小三签订赠与协议有效吗?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5-31 10:09:43 浏览:0
  在当今社会,婚姻关系不再稳定,出轨、找小三成为常事。婚外情找小三不仅仅涉及到家庭道德问题,还是导致财产纠纷的原因之一。在实际生活中,出轨一方赠与财物给小三是常事,但是婚外情与小三签订的赠与协议有效吗?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婚外情与小三签订的赠与协议有效吗

  婚姻一方与“小三”签订的“赔偿协议”、“补偿协议”、“赠与协议”都是无效的。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是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婚姻一方与“小三”签订协议,未经合法的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因为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协议无效。

  前段时间引起广泛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没有按照合同法判决,而按照民法通则,违背公序良俗来判定赠与无效。从这来看,不管是否是男方个人的财产,都是无效的。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活动,合同的订立应尊重社会公德才有效。签订的“分手协议书”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形成的,两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合同生效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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