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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