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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9-11 16:38:24 浏览: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效力终止的附款成就之前,该合同持续有效;附款成就之时,合同效力才消灭。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效力终止的附款不明确也不肯定,其实质是双方放任合同持续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除法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之外,其效力原则上不得终止。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不清楚的话就来参考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积极条件的解除

  所谓积极条件的解除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就能单方解除的情形。这种情况分为两类,一类为劳动者过错原因的解除,另一类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解除。

  1、劳动者过错原因的解除。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这类解除,不在《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范围内。它是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底线为标准,是赋予用人单位享有自主对犯有法定过错的劳动者予以辞退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里的“用人单位的制度”,不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而是在劳动者参与下共同制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仅如此,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还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一规定,体现了民主平等的管理原则,对提高劳动者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作出了规定,应当说,这类解除,一般是对个案而言的,其共性在于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原因可以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可以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的合同并无类型差别,无论是有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均不受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决定,只需同时承担额外“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或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担心其会成为“铁饭碗”,让企业养了懒人是多余的。

  (二)消极条件的解除

  所谓消极条件的解除,是指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体现在该法第四十二条中。这类情况有别于该法第四十条所规列人员,他们或是因工伤病,或是暂时性的原因未能在岗工作,规定对此类人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

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1、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最长能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此适用此一年的仲裁时效,即时效从主张权益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3、“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间的“合意”,不能再请求二倍赔偿。

  4、员工个人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因此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同样不能再请求二倍赔偿。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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