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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有效要件具体有哪些?怎么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

发布时间:2020-12-31 13:52:33 浏览:0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讲讲要约的有效要件具体有哪些?怎么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欢迎阅读了解详情,希望有所帮助。

要约的有效要件具体有哪些

  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度相庆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知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

要约的生效时间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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