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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4-27 14:45:47 浏览:0
  接受了要约就要承担法律约束力,因为要约是一个正式的法律行为,可以承接合同另一方给于的承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引诱其提出要约的一次预备行为,是一种抛砖引玉的手法。二者最大的差距就是有无法律约束力。对此,小编为您带来合同法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完整约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说,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

  第二,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直接承诺;

  第三,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此点实践中有例外,如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标明价格的商品没有注明非卖品、陈列品的,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第四,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

  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实践中将要约认定为要约邀请,或将要约邀请认定为要约,势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

  因为追求交易快捷等原因,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性质往往缺乏明示,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实际上比较模糊,这就使得一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的性质难以界定,例如,商场柜台内标明价格陈列的商品和发廊标明价格的服务,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就一直众说纷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果还不能分清楚可以联系大律师网大律师网有专业的合同法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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