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被监护人侵权谁来担责?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8-26 16:31:59 浏览:0
  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大律师网小编详细的给大家来介绍下被监护人侵权谁来担责?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被监护人侵权谁来担责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2) 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造成的损害便可不了了之。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如果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则由监护人给予赔偿。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一方面,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是其法定义务,如果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说明在很大程度上监护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尽监护责任,因此,应由监护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另一方面,由监护人进行赔偿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但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当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担任监护人时,由于其不可能随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同时由于其职能的公益性质,不对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离婚后,未随子女生活一方虽不丧失监护权,但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合理,因为他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因此,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不存在异议,但如果监护人不明确,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依次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法理

  属于特别侵权责任之一,构成要件: 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有监护关系。

  知识点

  1,承担原则: 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护人不明时

  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

  6,单位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

  7,18周岁的变通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法律讲堂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