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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监视居住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2-03 16:40:48 浏览:0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检查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那么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监视居住的种类有哪些?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的种类有哪些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公安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b.[公安规定]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提示】[公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②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③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c.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提示】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应当承担通知家属义务: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公安规定]“无法通知”的4种情形:a.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b.没有家属的;c.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②指定监视居住(不含住处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③指定监视居住(不含住处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如判处、单处附加刑则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a.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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