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案
陈某和男友陆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同在一个城市工作,也共同居住在一起。同居期间,陈某意外怀孕,考虑到双方还年轻,也才刚刚工作,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陆某便劝说陈某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手术后不久,两人因为经济上的纠纷争吵不休,最后陆某提出了分手。而因为手术恢复得不好,引发了妇科炎症,陈某向陆某要求支付治疗费,但陆某以已经分手了,陈某生病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支付治疗费。因陈某未及时治疗,导致慢性炎症,可能影响将来的生育。陈某一气之下,将陆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支付因流产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支持陈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流产后产生的治疗费、误工费等必然发生的损失应由陆某和陈某共同分摊,酌定陆某向陈某支付1万元。
二、说法
过去,未经登记结婚便共同居住的行为我们称之为“非法同居”,既为非法,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而如今“非法同居”的概念已经成为历史,非婚同居行为也越来越普遍,但这也带来了许多争议和纠纷。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在非婚同居纠纷中很普遍,那么对于因为同居期间怀孕流产,给女方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女方可以要求赔偿吗,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得到支持吗?
首先,本案中同居双方当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而怀孕是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产生的,因此怀孕一事是双方的行为造成的,不应该归咎于一人。所以,女方怀孕、流产以至流产后的疾病并非是男方一人的责任,更不是男方对女方身体的侵害,因此不宜适用侵权责任法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
其次,双方对于怀孕、流产都是自己意愿选择的结果,而对于流产后导致的疾病,也是流产后可能发生的结果,双方应当预见到。虽然当事人双方从主观上都不希望这些结果发生,但对于结果的发生又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对于因为怀孕、流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双方应视情节进行分摊。
最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要求侵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陆某虽劝说陈某流产,但并无胁迫、逼迫等行为,陈某也是同意流产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对陈某进行了其他非法侵害行为,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非婚同居流产对女性来说是件比较可惜且令人同情的事,但是无论是否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女性还是需要谨慎、爱惜自己。以上就是大律师网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