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范围
凡是具有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的城乡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外国驻华使节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可为其自有财产或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1、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可保财产如下: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农村家庭的工具、农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家畜家禽;
(3)衣服、家具、卧具、器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4)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具、原材料、工具、商品。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的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亦可成为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承保财产。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不保财产如下:
(1)金银、货币、珠宝、首饰、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字画、古玩、图表、文件、账册、技术资料、树木、花草、鱼、鸟、盆景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违章建筑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由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估价确定的,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采取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予以赔偿,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之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按规定的折旧标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如果折算后的现时价值高于或低于原购置价值的,在相应的单项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不超过相应单项的保险金额。对于投保房屋的赔偿,以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为标准。部分损失的,按受损程度计算,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于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赔偿金额,也不得超过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损余物资,一般应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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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