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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合并医疗事故处理案例

发布时间:2018-06-26 15:05:13 浏览:0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交通事故合并医疗事故处理案例,欢迎阅读了解。

交通事故合并医疗事故处理案例

  基本案例

  患者唐XX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各部位多处骨折入住XX市X三甲医院治疗,入院五天后做了“颌面多发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钛板植入术”。术后一星期病情稳定,但第八天上午,唐XX突然出现自主呼吸消失,口唇紫绀,意识丧失。医院医护人员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唐XX家属找到律师,将三甲医院告上法庭,他们表示:唐XX因交通事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与唐XX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三甲医院则辩称:患者唐XX外伤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导致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措施得当,符合医疗规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X三甲医院赔偿原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余元。

  律师分析

  本案系因患者交通事故致伤,医治无效死亡引发的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即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诊疗义务实际上主要指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医疗注意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是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没有重视和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则易导致过错行为的发生。

  患者唐XX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住被告X三甲医院治疗,其在对患者唐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虽然为次要原因,但是亦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对患者唐XX的死亡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合并医疗事故处理案例”的详细内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想知道更多其它法律相关知识,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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