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患者唐XX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各部位多处骨折入住XX市X三甲医院治疗,入院五天后做了“颌面多发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钛板植入术”。术后一星期病情稳定,但第八天上午,唐XX突然出现自主呼吸消失,口唇紫绀,意识丧失。医院医护人员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唐XX家属找到律师,将三甲医院告上法庭,他们表示:唐XX因交通事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与唐XX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三甲医院则辩称:患者唐XX外伤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导致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措施得当,符合医疗规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X三甲医院赔偿原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余元。
律师分析
本案系因患者交通事故致伤,医治无效死亡引发的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即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诊疗义务实际上主要指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医疗注意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是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没有重视和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则易导致过错行为的发生。
患者唐XX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住被告X三甲医院治疗,其在对患者唐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虽然为次要原因,但是亦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对患者唐XX的死亡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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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