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8日9时,李晓如驾驶“北京”牌柴油三轮车沿02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保健饲料厂路段驶入逆行,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磊驾驶的“江淮”牌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晓如、刘磊及乘车人刘东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晓如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刘东无责任。因刘磊驾驶的“江淮”牌冀J×××××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产沧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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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为三类: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15年1月18日9时,李晓如驾驶“
北京”牌柴油三轮车沿02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保健饲料厂路段驶入逆行,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磊驾驶的“江淮”牌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晓如、刘磊及乘车人刘东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
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晓如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刘东无责任。
因刘磊驾驶的“江淮”牌冀J×××××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产
沧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
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刘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与陈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庆之死构成工伤。
一、原告李晓如赔偿被告刘磊各项损失共计6500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履行完毕,被告刘磊就本次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不再提起诉讼,双方再无任何
经济纠纷。
二、原告李晓如的损失由原告本人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理赔,被告不得干涉。原告理赔所需材料被告刘磊应配合提供。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217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负担。
该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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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