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2日中午,案外人袁青良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沿开福区楼盘地段由北往南行驶,恰遇被告驾驶牌号为湘A×××××的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两车前部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同日,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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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情:
2015年3月22日中午,案外人袁青良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沿
开福区楼盘地段由北往南行驶,恰遇被告驾驶牌号为湘A×××××的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两车前部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同日,
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长沙市
泰和医院住院19天,2015年4月10日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右侧大腿适当热敷,按摩对症治疗,10天后拆除右足石膏外固定,有条件可局部康复理疗,有情况复查随诊”等。2015年5月8日,
湖南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评定,鉴定原告没有构成伤残,后续治疗费为4000元,误工时间约为120天,住院期间1人护理。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原告自2012年三月以来一直居住在长沙市北山镇金星村鸭公塘组,每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由于被告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
原告诉求: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400元(其中后续治疗费4000元,司法鉴定费20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5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卢晓斌辩称:对交通事故中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有异议,当时是原告先撞的被告;对护理费不认可,被告已向原告和案外人袁青良支付医药费、伙食费、护理费等共计1万余元;其他费用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驾驶一辆牌号为湘A×××××的轿车沿长沙市开福区楼盘地段由西向东行驶,恰遇案外人袁青良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沿该地段由北往南行驶,因案外人袁青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导致两车前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和原告及案外人袁青良受伤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晓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竹英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19583.67元;
二、驳回原告周竹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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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