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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调解案例

发布时间:2018-03-26 09:40:20 浏览:0
  陈庆(被告陈忠正、金兰竹之子,被告石晓晓之夫)于2013年8月7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三被告认为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陈庆之死系工伤,于2014年8月19日向泊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泊劳人仲案裁字(2014)03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陈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可分为三类: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下面,就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致死调解案例。

  案情:

  原告泊头市兴达汽车模具制造厂。

  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八里庄。

  法定代表人王长锁,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忠正。

  被告金兰竹。

  被告石晓晓。

  委托代理人陈更显,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陈庆(被告陈忠正、金兰竹之子,被告石晓晓之夫)于2013年8月7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三被告认为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陈庆之死系工伤,于2014年8月19日向泊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泊劳人仲案裁字(2014)03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陈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与陈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庆之死构成工伤。

  原告一次性给付三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6万元,其他赔偿请求三被告自愿放弃,不再以任何形式向原告主张。

  双方就本次工伤事故不再有其他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该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所带来的“交通事故致死调解案例”。希望您在阅读后有所帮助,若有疑问可以联系大律师网,大律师网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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