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住院治疗的伤、残者,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偿伙食补助费。
4.护理费。伤者住院其间,需要人员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对护理费应予赔偿。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征税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被害人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少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二者最低均不少于5年。此项补偿费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领取。如没有继承人,其他人员不得申请和领取死亡补偿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等,应给予生活费。补偿生活费的标准是: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10.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对当事人亲属所必需的交通费用,一般也应包括在内,但最多不超过3人。
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对当事人亲属为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所必需的住宿费,一殷也应包括在内,但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的部分,不计入赔偿范围。
12.其他财产损失。因交通肇事而造成的物质直接损失,应予赔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
(1) 出示保险单证。
(2) 出示行驶证。
(3) 出示驾驶证。
(4) 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 出示保险单。
(6) 填写出险报案表。
(7) 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 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 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 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 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 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 交付维修站修理。
(14) 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5) 车主签字认可。
(16) 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