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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交通事故中医疗费有异议的部分?

发布时间:2018-06-27 18:23:31 浏览:0
  交通事故中常常存在双方对医疗费等费用协商不到一块的情况,对于医疗费一般双方是能协商到一块的,它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若医疗费票据不是用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那么就不应当赔偿。那么如何审查交通事故中医疗费有异议的部分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如何审查交通事故中医疗费有异议的部分?

  以下情况,不应当赔偿相关的费用。

  1、非外伤用药,损伤后伤病共治。

  2、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使不合理开支扩大;

  3、营养支持性用药,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性药物;

  4、轻度损伤后长时伺治疗;

  5、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

  6、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

  7、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

  8、不合理使用杭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

  9、搭车开药、冒名顶替时有发生。

  对于医疗费有异议的,可从以下方面考虑进行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医药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但因为医疗行为与讼争纠纷的相关性、用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均属专业性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因此,通常情况下,有关讼争的医疗费问题,不宜完全由法官心证之。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仅有其陈述是不足以完成的,应当借助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或专家证人的证言予以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专家证人可以出庭就有关专门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但实务中,很少有专家就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出庭作证。赔偿义务人很难完成该证明责任,致使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经常背离,不利于定分止争。对此,应当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医疗费的相关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审查。

延伸阅读:怎么算交通事故医疗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由上看出,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但是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项: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

  3、医疗费赔偿金额=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如何审查交通事故中医疗费有异议的部分”的详细内容,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如需解决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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