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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车辆贬值费法院支持吗?车辆贬值费怎样打官司?

发布时间:2021-01-07 11:14:17 浏览:0
  现如今,有关车辆贬值并没有相关标准和法规可以参考,那么车辆贬值费法院支持吗?车辆贬值费怎样打官司呢?针对这些疑问,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内容,一起往下了解看看吧。

车辆贬值费法院支持吗

  这个问题我们主要先要了解我国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释法院是否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由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里会有所答复。

  在有关机关开始想要开始写《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会提前去了解很多人的想法,以便了解情况完善规定,而在此之内关于机动车因为自身磨损等原因造成的车辆自身价值降低的情况,可不可以受到相应的经济支持这一话题是众说纷纭,交流情况千变万化相当热烈。

  1、其实从根本上我们可以理解,对于经济赔偿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将已经失去的经济重新补偿回来,所以但凡会有经济价值降低的情况理所应当的会得到相应的补偿,但问题就出现在正规的司法解释最终并没有对于经济降低的补偿给出相应的准则。

  这是因为,普遍性可以理解,无论哪部正规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拟定,修改直至面向大众宣布,都要以现实的大众经济增长或下降作为依托统筹策划在进行评判,在现有的大背景下并没有可以全部支撑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2、即使在理想领域里会有很多人认为贬值损失的可补偿性,但是还是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例如车主自身对车辆进行保养,进行车辆配件的更换,用时间很久的零件换成新的零件所造成的经济增幅,使得本身缺失的经济被弥补了一些的情况发生。所以很难界定。

  3、而且车辆贬值损失费还要考虑到我国交通运输所现有的问题,驾驶人员缺少自身知识培训,对于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法律了解不够,导致我国交通事故频发,如果每一项都叫进行经济赔偿,那么对于我国应用于道路交通安全上的经费,从而拖慢我国自身的经济发展。

  4、还有一个就是我国的鉴定市场是没有太严格的规定的,各种鉴定机构鱼龙混杂急求规范,个别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出现夸大鉴定事实谋求更高立意的事件发生,这样的话鉴定数额不规范,监管不严,会使最后的决断上出现误差,使得本不应该付出很大代价的侵权人增大自身的经济支出,导致出现判决的不公平性。

  5、最后从最理智哪一方都不偏袒的角度上来说,贬值损失在所有发生过车辆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有,所以如果真的有相关法律支持了贬值费的出现,肯定会使很多本来不用到法院进行审判的车辆纠纷,被损伤的车主会为了自身利益着想,从而进行诉讼请求,这样势必会加大法院的自身负担,会使法院自身变得更加忙碌,对于降低车辆纷争是很不利的。

  所以根据以上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在当今社会,司法机关对于车辆贬值费要有严谨的方式方法,从根本上不要同意,但就其它实际的情况真的很特别,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是可以稍微调整一下妥善处理进行补偿。但是必须经过层层审核的前提下,才能做出决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车辆贬值费的损失赔偿问题,在很多时候我国的最高执法机关是不给予赔偿的,但是法不外于人情,在十分特别,至极的情况发生后才能考虑补偿这个问题,但数额肯定不会很大。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每个诉讼的复杂程度不同,做出的判决是不一样的。

车辆贬值费怎样打官司

  依据最高院对交通事故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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