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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8-05-07 15:35:41 浏览:0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伤残鉴定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但是很多人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知识了解的非常少,今天大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手续

  1、申请伤残鉴定,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2、办案机关经审查准予的,由办案机关向申请人提供鉴定机构名单供申请人选择;

  3、由办案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经选择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由办案机关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鉴定合同书,明确鉴定的部位、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等等。

  5、申请人应当接受鉴定机构的身体检验,并提供医疗档案和相应的资料。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全部内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如需了解更多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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