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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期限是否计入刑期折抵

发布时间:2017-12-20 15:24:02 浏览:0
  一般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是应当要计算在刑期以内的。但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监外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如果出现以下特殊情况,监外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限能否计入刑期折抵?这个问题对于满足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小编就为您详谈内容!

  一般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是应当要计算在刑期以内的。但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监外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如果出现以下特殊情况,监外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应该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其期限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出现刑期未满的情况下,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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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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