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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时间超过刑期是否可以索要国家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8-01-29 16:55:04 浏览:0
  2005年11月15日晚上22时40分,茂名市光华南路林业局路段的“禾布谷时装店”发生一起抢劫案,被害人陈x东在抢劫中被人用枪射杀身亡;2005年11月26日晚上23时许,被害人曹x强在茂名市江滨公园东侧的河堤处,被人抢走一台波导牌S689型手机...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羁押时间超过刑期是否可以索要国家赔偿?下面就将结合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

  2005年11月15日晚上22时40分,茂名市光华南路林业局路段的“禾布谷时装店”发生一起抢劫案,被害人陈x东在抢劫中被人用枪射杀身亡;2005年11月26日晚上23时许,被害人曹x强在茂名市江滨公园东侧的河堤处,被人抢走一台波导牌S689型手机。2005年12月25日,曾x勇因涉嫌伙同潘伟森等人参与上述两起抢劫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07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06)茂中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x勇参与了两起抢劫,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x勇等人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06)茂中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刑事部分的判决,将刑事部分发回本院重审。2008年9月16日,本院重审后作出(2008)茂中法刑一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仍认定曾x勇参与两起抢劫,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x勇等人再次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08)茂中法刑一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再次发回重审。2011年12月19日,本院再次重审后作出(2011)茂中法刑一重字第13号刑事判决,再次认定曾x勇参与了两起抢劫,构成抢劫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2月27日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向曾x勇出具《释放证明书》,将曾x勇予以释放。之后,潘伟森等五人对该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2)粤高法少刑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对曾x勇等人涉嫌抢劫被害人陈x东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认为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但对曾x勇参与抢劫曹x强手机的行为,予以认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5年12月25日起至2007年12月24日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少刑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曾x勇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认为其被判处的刑期为2年(从2005年12月25日起至2007年12月24日止),但实际上至2011年12月27日才被释放,其中被超期羁押1463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13]114号)》的规定,其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刑事赔偿金266778.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共计416778.05元。

  判决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曾x勇涉嫌参与两起抢劫犯罪的事实,本院一审判决均予认定,并判处其6年有期徒刑。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粤高法少刑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对曾x勇的定罪量刑,并对曾x勇涉嫌抢劫被害人陈x东的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但对其涉嫌参与抢劫网友曹x强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并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由此,导致赔偿请求人曾x勇被羁押的期限超出判决确定的刑期。而曾x勇在二审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超期羁押的情形,属于在整个刑事追诉活动中,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程序措施。因此,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赔偿请求人曾x勇就此申请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据此,驳回赔偿请求人曾x勇要求赔偿其416778.05元的请求,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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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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