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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7-19 17:44:51 浏览:0
  劳务合同纠纷是农民工同包工头之间一般就务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由此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后因纠纷到人民法院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其特点也在不断变化,那么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此问题作出了详细的相关的知识进行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规定有哪些?

  案例陈述

  2010年2月22日,原告肖某向法院起诉,称其2008年9月22日与被告郭某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车,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2300元。至2008年12月18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300元,至今未付,但原告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欠条等证据直接证明被告拖欠其工资。被告辩称,原告确实曾为被告开车,但被告已经全部支付了原告的工资。

  对于本案的劳动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我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即使原告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也没有能力证明被告确实拖欠其工资,就是否支付工资的证据,支付工资一方更有优势提供,被告应当就其已经支付全部工资负责举证,否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分析

  一、劳动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含,对于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在本案中,原告肖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郭某给付3300元劳务工资,劳动合同纠纷的待证事实有两点: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二是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劳务工资3300元。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已经认可,但对于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资,由于原告的市场风险意识不强和受当地行业结算惯例等因素的影响,原告为被告开车后,未要求被告就下欠部分工资出具欠条,现让原告举被告的欠条为证是根本不可能的。在此情况下,简单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原告举证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来说是显然不公平的。怎么样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呢?本案中,由于被告的否认,在原告已经尽最大能力履行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此时,根据现代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凸显出来,从案件背后走向前台,即证明责任发生了相应的转移。根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郭某作为负有给付原告工资义务并主张权利消灭的一方,应对自己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对其付清原告工资的事实主张负有证明责任。被告郭某要证明自己的反驳意见成立,最好也是最简便的办法就是拿出原告收其工资款的收条或者其发工资的工资单,与原告对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我们可以确信被告是有能力提供收条或者工资单等支付凭证的,只是举此证据显然对其不利,被告不愿举证而已。由于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付清原告工资款的事实主张,最终,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支付原告工资款3300元。

  综上,认为应当由被告就其已经支付工资负责举证,否则,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保护不同: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规保护,劳务合同只受合同法保护。

  首先,劳动合同涉及法律强制的社会保险\工伤\加班\经济补偿金等.而劳务合同只受民事法律规范如合同法保护。

  其次,法律后果不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2、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3、法律关系、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而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客观要求不同:

  凡档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与之签劳动合同;反之,由双方协商选择签订。

  职工有单位,属于借调或派遣至某单位工作的,应该签一次性劳务(派遣)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现危险,属于劳动关系的(与原借调或派遣单位),由原借调或派遣用人单位承担。

  单纯签订劳务关系的,则由个人承担。劳务输出、停薪留职要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签订不在于时间的长短而定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规定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Ga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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