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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该怎么做?

发布时间:2018-05-07 16:34:10 浏览:0
  在生活中,我们一般都知道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协商经济补偿协议,做好工作交接。而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那么,员工拒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该怎么做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送达员工才产生法律效力。

  但实践中,由于员工不认同用人单位的作法,往往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产生抵触情形,包括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不签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那么,为了避免这个情形出现,用人单位怎样做才能合法有效呢?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类型作出基本的判断,即从解除的原因、事前的沟通、同事的反馈等情形,来判断这个员工对于解除或终止合同是什么样的态度,是否存在抵触情绪。

  如果员工对于解除或终止原因能够理解或接受,心态平和,则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让其签收,否则可能需要准备其他送达方式。

  其次,如果判断员工可能拒签通知时,可以在书面送达通知时,同时准备录音设备,如果能够在一些有视频监控和同步录音的办公室则更佳。

  在送达通知的时候,应当采取宣读的形式,以便让录音或录像设备记录下通知的内容,宣读完之后再送达给员工。

  这样如果员工拒收,由于已经当场宣读内容,员工已经知晓了解除或终止决定,其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经办人员可以在通知书上如实记录对方拒收即可,对方对此送达事实如有异议可以提供录音录像资料加以佐证。

  实践中,有的单位习惯于找几个同事来作证,证明送达的事实,并且在送达通知上签字,这种做法的效力是存在问题的。

  在劳动争议中,如果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为用人单位作证,且证言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一般不会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依据。

  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一般来说在职员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实事求是陈述真实事实,很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左右。

  第三,用人单位为确保万无一失,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即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员工确认的通讯地址寄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员工本人或成年家属签收均视为送达。

  通常情况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都是被动地作为被诉方参加诉讼,常常忽略甚至不知道自己也可以主动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候用人单位需要主动维权,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上的不懂,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编辑:秋叶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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