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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代表组成?

发布时间:2018-04-23 18:00:30 浏览:0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3、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相关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按照有关法律,在企业内部成立的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那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呢?

  根据《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

  3、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条例》和《规则》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因此,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人数和工作量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以5-7人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人。其中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五)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以及已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乡、镇,都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当事人干扰调解,扰乱工作、生产秩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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