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所在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后,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有关材料和凭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向当事人双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使争议问题尽快协商解决。
(三)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调解会议应作记录。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调解主持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一式六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仲裁机关、工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各一份)。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仲裁委员会管理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在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所在省、市、县(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该案的全部材料、调解意见送交仲裁委员会。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企业行政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行政制订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厂规厂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