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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5-21 16:07:31 浏览:0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案例分析的详细内容,希望阅读后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XXXX年X月XX日协议离婚时,双方一致同意将位于XX区某房屋赠与给儿子曾X,因被告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独自占有房屋,后经判决撤销了该赠与协议,故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位于XX区某房屋。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XX区某房屋归李X所有,由李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曾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XXX元。

  律师分析

  原告李X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2009)碚法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939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

  本案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本应平均分割。由于双方在离婚时约定赠与给其子,但后经判决撤销了该赠与协议,故该房屋仍属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分割,符合法律规定。而该房屋属于不宜分割的财产,实践中一般是一方分得房屋,并将房屋的一半作价支付给对方。

  延伸阅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及分析的全部内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进行公平分割。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服务,如需解决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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