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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返还案例

发布时间:2018-04-23 17:07:26 浏览:0
  案情:齐某某、韩某系同村村民,1998年经媒人介绍定下婚约,齐某金给韩某送见面礼400元,1999年送看家礼1000元,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的彩礼1万元。两人举行仪式后不久即分居,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各自外出打工,春节回家过年。2004年韩某外出打工期间,齐某某通过韩某父亲要求与韩某办理结婚登记,并由村委会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但办理未果。2005年7月,韩某与他人登记结婚。齐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韩某返还彩礼。
  在男女双方结婚时经常会涉及到彩礼的问题,一般在结婚前男方家会给女方家约定好的一笔礼金,在离婚的时候因为彩礼也产生了一些纠纷,接来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离婚彩礼返还案例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了解。

  离婚彩礼返还案例

  案情

  齐某某、韩某系同村村民,1998年经媒人介绍定下婚约,齐某金给韩某送见面礼400元,1999年送看家礼1000元,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的彩礼1万元。两人举行仪式后不久即分居,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各自外出打工,春节回家过年。2004年韩某外出打工期间,齐某某通过韩某父亲要求与韩某办理结婚登记,并由村委会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但办理未果。2005年7月,韩某与他人登记结婚。齐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韩某返还彩礼。

  经查明,齐某某的母亲于1989年去世,父亲系聋哑残疾人。

  法院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某返还原告齐某某彩礼5000元。韩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某和齐某某自愿缔结婚约,按当地习俗由齐某金给付婚约彩礼11400元。双方虽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均没有配偶,双方为同居关系,法律并不干预。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齐某某要求韩某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毕竟同居生活过一段日子,韩某所收彩礼部分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因此,一审判决酌定由韩某返还5000元适当。韩某上诉称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有关彩礼发生纠纷应当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有以下注意点:

  (1)解决彩礼纠纷时须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可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一定要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若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怎么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须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却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若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使给付人生活困难是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若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就本案而言,齐某某给付韩某彩礼1万余元,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便各自外出打工,从司法解释的本意理解,本不应再返还彩礼。但当地有习俗“女方不同意结婚的应当退还彩礼,男方不同意结婚的不退彩礼”,同时男方齐某金给付彩礼后家庭生活属于绝对困难。综合两个方面的因素,法院酌定由女方返还男方给付的彩礼5000元是适当的。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离婚彩礼返还案例的全部内容,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可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需解决更多法律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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