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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家暴离婚损害赔偿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8-05-21 09:55:05 浏览:0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最新家暴离婚损害赔偿的代理词,欢迎阅读。

  家暴离婚损害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简要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本案存在法定离婚事由,请求法庭准予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对原告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原、被告是在外打工而相识,当时原告还尚未成年,被告比原告大五岁。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刚开始时被告也经常动手打原告,但尚不是很严重。小孩上学后,原告在街上的电脑培训部报名学习办公软件,有一次夫妻在家吵架后,原告回培训部躲避,被告直接将原告从培训部拖到大街上,不顾众人围观,拉扯原告衣服,令原告差点半裸,甚至用脚狠踢原告。后来原告再不好意思在该地出现更没在该培训部学习了。

  此类的事情,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发生,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仍通过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威胁、侮辱原告及原告家人,致原告身体、精神均受到较大损害,并到医院就诊、向公安部门求助,也因此向法院提出过行为保全申请。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因被告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有权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法庭将婚生女黄某判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依法承担

  原、被告于登记结婚后的XXXX年育有一女名黄X,现已年满13周岁,从小跟随原告及原告母亲生活。

  因黄X已年满十三周岁,在法律上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现黄X认为原告性格较好、比较了解自己,自愿跟随原告生活。同时,原告也具有抚养能力,且根据最高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63条,“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婚生女黄X由原告王XX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

  关于女儿的抚养费,由原、被告依法共同承担,原告也表示承认无论何时被告也是黄某的父亲,愿意就探视权等方面与被告友好协商。

  3、财产分割理应倾向原告方

  在原、被告生活期间,原告作出了较大牺牲,多次辞去工作,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依据最高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58条,原告分割共有财产的份额不得低于70%。而经原告确认,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在商务车、外债权、农行基金、账户资金、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不低于百万元。被告现在在XX当业务员,每月工资加提成上万元。据此,请人民法院本着倾向受害方的原则依法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均有充足证据证明、有充分理由支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最新家暴离婚损害赔偿的代理词的全部内容,无论怎样,双方都要开始新的生活,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和温馨宽松的成长环境,不因自己的一时冲动和不理智再给女儿的成长带来伤害。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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