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利贷的名称我们知道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如此。现代社会也没有太多改变。据调查,借高利贷者真正用于再生产的只有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八十九的钱都是用于消费,尤其在农村。
借高利贷者的消费主要用于天灾人祸用以果腹、治疗疾病、婚丧嫁娶、子女学费、偿还旧债、生意资金投入。借贷者是普通社会大众的一员,对于借贷这一民间借贷关系来说并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侵犯他人的任何权益。反而是高利贷的高利率让借贷者饱受苦痛,如果诉诸法庭,对借贷者借钱时约定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是不支持的。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1、家徒四壁。见过不少借高利贷的年轻人,为了偿还高利贷的债务,通常需要举全家之力偿还。那些贷款金额小的,还能及时止损,那些贷款金额大的,有些父母即使变卖掉房产,也不一定能偿还完。
2.跑路。第一次借高利贷的时候可能是想赌一把,觉得还能东山再起,但不少人借第二笔第三笔的时候,就会对贷款的数字变得麻木,一些人心里压根就没想着要还,还不起的结果是跑路,但不幸的,最后可能受累的还是家人。
3、被疯狂催收。做高利贷这门生意的人,也不是善茬。你敢欠钱不还,他就敢暴力催收,短信、电话、派人24小时贴身跟随,甚至暴力殴打借款人,这些在不同的社会新闻里都能见到他们的身影。
法律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