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XXXX)XX民二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XX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高技术产业XX区XX路。
被告XX市医药总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苗XX,经理。
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张X,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XXXX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XX市医药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医药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X与被告XX市医药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医药有限公司诉称,XXXX年X月,被告定购原告药品,共计款XXXX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欠款。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XX元。
被告XX市医药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欠货款的数额XXXX元是真实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被告欠原告药品款XXXX元,向法庭提交一份XXXX年X月XX日被告药品入库验收记录单和XXXX年X月XX日的发票一份,发票的内容为:客户名称:XX医药总公司,品名药品,金额XXXX元,被告对记录单和发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无异议。被告至今未支付药品款项XXXX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方的验收记录单和发票,被告对真实性与合法性均无异议,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存有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现被告一直未归还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药品款项XXXX元的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市医药总公司支付原告XXXX医药有限公司尚欠的药品款项XXXX元。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XX市医药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陶XX
审判员:王XX
XXXX年X月XX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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