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的案件是要根据诉讼所表述的相关经济价值,根据不同的数目的比例上缴:
1.没有达到十万元人民币的,收取50元;
2.在1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需要上交2.5%;
3.在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需要上交2%;
4.在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需要上交1.5%;
5.在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需要上交1%;
6.在100万元到至20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需要上交0.9%;
7.在200万元到50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需要上交0.8%;
8.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需要上交0.7%;
9.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需要上交0.6%;
10.如果多于二千万元的,超出部分需要上交0.5%。
(二)不是关于财产问题的案件要按照另外一种比例上交:
1.如果是关于婚姻关系的诉讼案件需要上交50元到300元。如果案件中还有婚姻财产分配的,如果财产总价值没有多于20万的,不收取费用,如果比20万要多,那么多出来的部分要上交0.5%。
2.如果是关于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自身权益的案件,需要上交100元到500元。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如果不多于5万元,不收取;多于5万到10万为止,多出的部分上交1%;如果是多于10万的;多出的部分收0.5%。
3.还有另外案件是有关于经济补偿的上交50元到100元。
(三)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
如果不涉及经济关系的,上交500元到1000元;如果涉及到了经济问题,就按照财产案件上交比例收取。
(四)有关于劳动产生的争议案件,上交10元。
(五)行政案件有其他标准上交:
2.其他行政案件,上交50元。
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之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人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