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应当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 次日起 7 日内交纳诉讼费。如果不按照规定逾期交纳诉讼费, 法院将按撤诉处理。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双 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 出申请时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决定预交的金额和方式。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 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 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 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 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
与免交诉讼费不同,有些案件无需当事人申请,法律明 确规定不需交纳诉讼费用。不交纳诉讼费案件有:按特别程 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 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和提审的案件等。不服二审法 2 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的,或法院对该案件提起 再审,无需再交纳诉讼费。但是如果申请再审是以有新的证 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则应当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另外,如果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一审裁判文书生效后, 提出申诉,法院经审查决定提起再审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 预交诉讼费。
前面提到的只是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 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一般来讲,一审 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的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 担。
第二审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 由双方分担;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撤诉的上诉人负担;审 理后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 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两审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 3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改判, 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1)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