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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程序有哪些?土地征用的特征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3-26 15:48:53 浏览:0
  (1)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征用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当土地遭遇征用,被征者就可以与政府签订相应的补偿协议,那么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程序有哪些?土地征用的特征是什么?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带您走进了解!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程序有哪些?

  (1)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3)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也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他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另行办理;

  (4)以法定程序批准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5)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给予各项补偿,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者的意见;

  (7)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在方案公告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无异议的,征地补偿安置应到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公布并接受监督。

  土地征用的特征是什么?

  土地征用亦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国防工程等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项措施”。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土地征收事关受征者的自身利益,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程序及特征”相关内容,如有更多的法律疑问欢迎火速前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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