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需严格区分土地类型与承包方式:
1、家庭承包的农用地:
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模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可继承。
但承包期内若户内成员死亡,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经营。
2、林地与特殊承包地: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此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若承包人死亡且无户内成员继续承包,其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承包收益,并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遵循“地随房走”原则。
继承人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但若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
农村土地继承问题找谁?
当土地使用权继承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基层调解:
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调解。
此类机构熟悉本地土地政策与村民关系,可快速协调家庭内部纠纷。
2、行政处理:
调解未果,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3、仲裁与诉讼:
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仲裁范围限于合同纠纷,若涉及土地所有权争议则需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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