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界限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必备条件全部具备的时点状态。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从此规定可知, 企业的破产界限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致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是,《公司法》中有关破产界限的规定却不是这样。从该法第189条的规定可知,公司所要达到的破产界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那么, 以上这两种破产界限有什么不同呢?
通过对这两种破产界限的对比可知,《企业破产法》中的企业破产界限相对 比较严格,限定为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公司法》中的破产界限却没有以上这种限定,只要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能被依法宣告破产。但《企业破产法》只能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该法规定的破产界限不能适用于公司破产。因此,公司破产界限规定的相对比较宽松。
企业破产原因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第2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一个原因,两个条件。
一个原因: 经营管理不善.两个条件: 一是严重亏损;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里必须明确,有很大一部分人误认为,企业资不低债就要宣告破产,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企业的资不抵债是指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而破产则指不能偿付到期债务且严重亏损。
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风险
从近几年来企业破产的状况看,承担风险最大的是财政和银行。这是一个两重性质的间题,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得到解决。一是企业筹资要有风险意识; 二是财政、金融投资或贷款要有风险; 以银行来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银行实现商业化管理,必须建立破产风险基金,从每年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对企业进行周全的考查。
当企业面临破产时,一方面要控制贷款,另一方面要依法强行收款,以促使企业在挖掘自身内部潜力上下功夫。从财政看,财政对企业的投资也必须从多方面考虑,主要应帮助从技术改造,开拓财源上下功夫,要坚持“低投人高产出”的原则,对扭亏无望或不能起死回生的企业,不能以扶植为名乱投资。只有这样,财政对企业的分配职能才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破产清算是具有强制性的,应尽可能避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重复发生,并对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进行处置,降低财务风险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我国《破产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了清算的组成机构,体现了清算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清算组织必须正确真实地调查反映企业在申请破产之前是否曾采取分立机构,转移资产,改变所有制性质等不正当手段,使破产的企业无产可破,或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降低,从而使债权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编辑: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