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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嫖娼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18-02-14 16:11:43 浏览:0
  聚众嫖娼首先要进行认定其性质,聚众嫖娼其本质还是嫖娼行为,依然是以嫖娼行为进行处罚。 嫖娼是指,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怎么认定为嫖娼罪?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大家都知道嫖娼是违法行为,我们日常所说的嫖娼罪并不是刑事罪名,行为人是受到治安处罚。那么聚众嫖娼会构成什么罪呢?聚众嫖娼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聚众嫖娼首先要进行认定其性质,聚众嫖娼其本质还是嫖娼行为,依然是以嫖娼行为进行处罚。

    嫖娼是指,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怎么认定为嫖娼罪?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卖淫嫖娼行为按现行的法律制度轻则只能依《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予以罚款,给予拘留。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怎么区分聚众嫖娼与聚众淫乱罪?

    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恃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对聚众嫖娼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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