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包括发下几种的类型:
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以收抵支,将支出直接与应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库”;
9.以其它方式私设“小金库”。
私设小金库可能背叛为挪用公款或者挪用资金,也可能是贪污或者非法侵占罪,判断标准是私设者是否是国家公职人员。至于具体量刑根据小金库的具体数额来判断。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处罚,同时,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以及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