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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转化型抢劫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7-12-18 10:40:31 浏览:0
  杨某于2013年9月某天到某砖厂,看见该厂换下一些制砖机废旧金属零配件堆放在厂坝内,遂起将其盗走当废品销售的念头,当晚11时许,杨某窜到砖厂,搬运了一部分废旧零配件到厂门外,再返回搬运剩余部分时,被值班工人朱某发现对其盘问,杨某转身开跑,朱某上前将其紧紧抓住不放,杨某为了挣脱,用拳头猛击朱某的胸部和面部,致朱胸部青紫和牙龈出血,朱大声呼救。杨某被闻讯赶来的工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不同意见: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杨某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之行为属一般的盗窃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其理由:一是杨某主观上虽然有非法占有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但其盗出的废旧金属还未实际占有即被抓获,属盗窃未遂,盗窃未遂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巨额财物,金融机构的财物、珍贵文物等,盗窃未遂,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杨某之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废旧物品。二是杨某返回准备盗走剩下的废旧零配件时,即被发现,尚处于预备阶段,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杨某返回准备盗走剩下的废旧金属零配件时即被抓获,为挣脱,对朱某实施殴打,属抗拒抓捕行为,但杨某之行为尚处于盗窃预备阶段实施的,不符合犯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且朱某所受损伤仅属一般轻微伤,情节不严重,不应按转化抢劫罪论处。
  杨某于2013年9月某天到某砖厂,看见该厂换下一些制砖机废旧金属零配件堆放在厂坝内,遂起将其盗走当废品销售的念头,当晚11时许,杨某窜到砖厂,搬运了一部分废旧零配件到厂门外,再返回搬运剩余部分时,被值班工人朱某发现对其盘问,杨某转身开跑,朱某上前将其紧紧抓住不放,杨某为了挣脱,用拳头猛击朱某的胸部和面部,致朱胸部青紫和牙龈出血,朱大声呼救。杨某被闻讯赶来的工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不同意见: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杨某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之行为属一般的盗窃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其理由:一是杨某主观上虽然有非法占有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但其盗出的废旧金属还未实际占有即被抓获,属盗窃未遂,盗窃未遂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巨额财物,金融机构的财物、珍贵文物等,盗窃未遂,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杨某之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废旧物品。二是杨某返回准备盗走剩下的废旧零配件时,即被发现,尚处于预备阶段,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杨某返回准备盗走剩下的废旧金属零配件时即被抓获,为挣脱,对朱某实施殴打,属抗拒抓捕行为,但杨某之行为尚处于盗窃预备阶段实施的,不符合犯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且朱某所受损伤仅属一般轻微伤,情节不严重,不应按转化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之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主要理由:一是杨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客观方面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已搬运了一部分废旧金属零配件在厂区外,再返回继续搬运剩余部分,这是一种连续行为。二是杨某在行窃时被朱某发现,为逃避法律制裁,实施了抗拒抓捕的行为,使用拳头殴打致伤朱某,并非一般推拉抓扯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三是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一样并不要求以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条件。所以,杨某之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或者诈骗或者抢夺行为。

  二是行为人当场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所指的当场,既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包括行为人在逃离作案现场被人发现后对其追捕的全过程。

  三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通过上述对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分析,结合杨某的行为,杨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无可质疑,该废旧金属具有一定价值,并非丢弃物,仍然属砖厂的财物,虽然,杨某先盗出一部分后再返回窃走剩余部分,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两次行为,但实质上是一次不间断的盗窃行为,杨某之盗窃行为被值班工人朱某发现抓住,杨某为了挣脱逃跑,当场施用拳头致伤朱某,显然是一种抗拒抓捕的行为。因此,杨某之行为反映出其主客观的一致性,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予以处罚。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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