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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发布时间:2018-09-30 23:28:02 浏览:0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那么,未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

  未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并非一律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衡量这类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由此可见,上述报道的两起案件,判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的关键是被告人的情节是否轻微和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对于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应该重点研究被告人的情节是否轻微和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采用无罪辩护的策略,争取无罪判决;否则,应该采用量刑辩护的策略,争取从轻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明知陈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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