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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未遂的分类有哪些?强奸未遂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2020-12-22 11:42:37 浏览:0
  强奸未遂是始终没有达到强奸既遂的危害程度,那么强奸犯罪未遂的分类有哪些?强奸未遂怎么判刑呢?针对这些疑问,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内容,欢迎阅读了解详情。

强奸犯罪未遂的分类有哪些

  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如:过程中未能勃起等情形

  (2)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

  (1)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2)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如:误认为对方是女的,实际上对方是男的。

强奸未遂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知,对于强奸未遂犯,可以比照强奸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我国司法实践中以“插入”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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